【千峰手作暖心出品_歐幾里得款】
黑合金的菱格紋圖騰套件,
精筆中的經典紋路,
似鑽石般菱格圖形,
搭配黑合金色澤,
純粹中帶奢華時尚感,
精品手作筆。
凡購買本工坊此款手作筆
★贈松木小筆盒一個【基本包裝】
★贈黃檜護木油一瓶_5ML
★可單獨加購鋼珠筆筆頭【請置加購區加購】
★相關任何問題歡迎加入官方Line詢問:@qf9488
規 格:
1.金屬套件:臺灣DAYACOM筆長 13.5× 筆徑1.4 (公分) (以實體為準)
2.筆尖可選:
產 地:臺灣生產製造 Made in Taiwan
原 料:臺灣黃檜
製作方式:純手工製,表面半包漿處理
壹、總則
一、下列網頁為為千峰木工坊(下稱:本工坊)所提供之網路購物平台:
(一)Web網頁
千峰木工坊/千峰手作出品(http://www.qianfeng.com.tw/)
(二)Facebook粉絲專頁
Yi Ting棧木工坊(https://www.facebook.com/YITING9488/)
二、企業經營者資訊
(一)名稱:千峰木工坊
(二)負責人:莊鳳嬌
(三)電話:0987-543519;0909-333599
(四)電子郵件信箱:qianfeng9488@gmail.com
(五)營業所地址:台中市烏日區光明路162巷13號
貳、契約之成立、範圍與修改
一、行為能力與代理權
(一)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以自己名義於本工坊所提供之網路購物平台進行購物。
(二)不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應經下列程序,方得於本工坊所提供之網路購物平台進行交易
1.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交易。
2.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始得自行交易。
3.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始得自行交易。
(三)使用本工坊所提供之網路購物平台進行交易者,即表示符合前開「行為能力與代理權」之所有規定。
二、意思表示之方法與到達
(一)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二)本工坊對於消費者意思表示之到達,除依民法之規定外,另得以消費者所留存之任一聯繫方式為之。
(三)如因消費者所留存之資料有誤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工坊之原因致消費者無法接收本工坊之意思表示,仍視為本工坊之意思表示業到達於消費者。
三、契約成立範圍與解釋
(一)下列範圍均為契約之一部份
1.商品交易頁面資訊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
2.本工坊另行公告之服務條款或相關規定。
3.個別之要約與承諾。
(1)消費者以其他方式向本工坊提出要約,而經本工坊承諾者。
(2)本工坊以其他方式向消費者提出要約,而經消費者坊承諾者。
(二)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四、契約之修改
(一)本條款如有修改,本工坊得將修改後之內容以電子郵件、電話、型錄、通信網路、網路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
(二)消費者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契約內容,應停止使用本工坊所提供之網路購物平台,如仍繼續使用本工坊所提供之網路購物平台,即表示消費者同意修改後之契約內容,該經修改後之契約內容,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參、其他權利義務
一、運費
(一)除本工坊另有表示外,寄送購買之商品運費由消費者負擔。
(二)除本工坊另有表示外,由消費者負擔之運費,計價方式以本工坊實際支出予運輸業者之價格計算;如為本工坊親自送達者,運費比照產品送達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費標準。
二、退貨及契約解除權
(一)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退貨及契約解除權者,退貨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依下列規定進行:
1.申請退貨及寄回商品消費者應於商品送達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2.退貨寄回項目退貨之商品應包含下列範圍,且均須為全新未使用過且完整無缺損之狀態:
(1)商品本體。
(2)配件、贈品、保證書、包裝、說明書、其他文件或其他寄送商品時所包含之所有物品。
3.退還款項
(1)完全符合下列要件者,退還商品之售價由本工坊於收受退還商品後,無息全額退還:
A.退貨行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B.退回之商品品項,符合前述「退貨寄回項目」之規定。
C.退回之商品不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列商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工坊於收受退還商品後,仍得不予退款或依情形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部分款項:
A.退回之商品品項,不符合前述「退貨寄回項目」之規定。
B.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原因,致使退貨程序產生額外不必要之費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工坊不予退款:
A.退貨行為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B.退回之商品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列商品。
三、消費爭議申訴
消費者如與本工坊有消費爭議,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官或其他法定單位進行申訴。
四、消費者之其他義務
(一)消費者應該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採取對應之安全措施,不得將密碼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消費者如發現自己之帳號疑似遭第三人無權使用者,應立即通知本工坊。
(二)以同一個帳號與本工坊進行之所有行為,均視為該帳號所有人之行為。
(三)消費者如有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法令或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原因而損害本工坊之權利者,消費者應對本工坊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此而涉訟者,消費者另應負擔訴訟費用、本工坊之律師費及其他一切因涉訟而產生之損失。
五、本工坊之其他義務
(一)本工坊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二)本工坊應於知悉消費者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三)本工坊應確保其與消費者交易之電腦系統具有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肆、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一、因本條款所生之一切法律關係,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令。
二、因本條款所生之一切法律糾紛,同意以下列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並排除其他法院之管轄權:
(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二)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